「广州烟花」广州烟花表演

2024-04-26 21:29:10 到此一游 27阅读 回答者:宝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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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下广州烟花,以下6个关于广州烟花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百科知识。

本文目录

  • 广州可以放烟花吗?
  • 广州可以放烟花爆竹吗
  • 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 广州可以放鞭炮吗
  • 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1996修正)
  • 广州可以放烟花吗?

    广州不可以放烟花。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中心五区,番禺区范围内,以及花都区、黄埔区、从化区、增城区部分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禁止燃放区并向社会公告。

    广州放烟花的影响

    燃放烟花爆竹还会对人的眼睛产生刺激作用,影响呼吸道、使人咳嗽,引发气管炎等呼吸系统疾病,对年老体弱和婴幼儿群体危害很大。禁燃烟花爆竹不仅能够降低污染,使“广州蓝”持续“蓝”下去,还能防止各种疾病及病毒传播。如果适逢无风或静稳天气,这些有害气体一时无法飘散就会形成污染物堆积,并由此造成不同程度的空气污染。

    广州可以放烟花爆竹吗

    法律分析:广州过年不可以放烟花。

    近几年各省市为了减少空气污染和火灾的发生很多地区春节都是不能放烟花的,广州也不例外,就往年的规定来看本区全区管辖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本区管辖范围内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依法按照分级管理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广州放烟花会处罚的,毕竟禁烟,而若是违规且没在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将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批准人,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广州哪些区域春节不能放烟花是大家都有的疑问,毕竟燃放烟花爆竹是自老祖宗那一辈就留下来的传统,但是随着环境的污染人们开始禁止燃放,广州也是如此,目前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五区范围内,以及花都区、番禺区、黄埔区、从化区、增城区部分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止城市环境污染,减少噪声、火灾和伤害人身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公安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第三条 在本市越秀区、东山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芳村区(以下简称“八个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   在八个区的行政街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爆竹。第四条 在重大的节日、庆祝、庆典活动中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出通告,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在本市区的越秀区、东山区、海珠区、荔湾区的行政街范围外的旅游点,需要附设烟花、爆竹观赏点的,须经市公安局批准。第五条 在本市八个区范围内,不准零售烟花。   在本市八个区的行政街范围内,不准零售爆竹。   在本市八个区的行政街范围外,零售爆竹的商店、摊档以及本市向外地批发烟花、爆竹的主营单位,须向公安机关申请专营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经营。第六条 运入本市八个区的烟花、爆竹,必须持有本市区以上公安机关的许可证。第七条 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在托运行李和邮寄的包裹中夹带烟花、爆竹。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分别作以下处罚:   (一)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对直接责任人、批准人,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将烟花、爆竹运入本市的,除没收烟花、爆竹外,对货主或承运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九条 违法销售烟花、爆竹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没收烟花、爆竹,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由民航、铁路、航运、交通、邮政等部门依法处理。第十条 销售、燃放、运输、携带、托运和夹带烟花、爆竹,造成火灾事故、人员伤亡、财物损失的,对责任人或行为人除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处罚外,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条款,处以拘留,并责成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个人没有经济收入的,对他的罚款或者应当由他负责赔偿损失的款项,由其监护人承担。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裁决的,可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销售、燃放和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均可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第十四条 本市过去有关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本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根据《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市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公民和到本市的外地人员、境外人员,均须遵守《规定》和本细则。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实施《规定》和本细则的主管机关,对销售、燃放、运输烟花、爆竹实施全面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本市销售烟花、爆竹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监察部门,对燃放烟花、爆竹的,可依照《规定》和细则执罚。   利用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携带或托运以及通过邮寄夹带烟花、爆竹的,分别由民航、铁路、航运、交通、邮政等部门依法处理。第二章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第四条 在本市越秀区、东山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芳村区(以下简称“八个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第五条 在本市八个区的行政街范围内及其河涌、湖泊和珠江河道东至广州大桥、西至珠江大桥、南至南石头的水面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爆竹。第六条 凡在本市的旅游区(点)需要附设烟花、爆竹观赏点的,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提出申请,区、县公安局审查提出意见,经市公安局批准,方可设点。第三章 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的管理第七条 在本市八个区范围内不准零售烟花。   在本市八个区的行政街范围内,不准零售爆竹。第八条 在本市八个区的行政街范围外,零售爆竹的商店、摊档,必须向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申领《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然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在本市经营向外地批发烟花、爆竹的主营单位,须先向市公安局申领《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可经营。第九条 在本市八个区范围内运输、携带烟花、爆竹的,必须经市公安局批准,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运输。   在市属番禺、从化、花县、增城四个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经所在地县公安局批准,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运输。第四章 处罚程序和奖励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及本细则销售、燃放、运输、携带、托运和夹带烟花爆竹的,按《规定》的第八条、第九条和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对同一种违反《规定》及本细则行为的,不得重复处罚。第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和本细则的单位或个人,按下列职责范围和规定处理:   (一)对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执罚,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对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含个体工商业户)的执罚,由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裁决。   (二)公安机关为查清违法事实需要,可对当事人进行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第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需要没收物品或作罚款以上处理的,执罚单位必须填写《违法情况登记表》,写明违法的事实、时间、地点,违法人(单位)应在登记表上签名或盖章,执罚人员应在登记表上签名。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及本细则的行为,经询问查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执罚单位按《规定》及本细则的有关条款作出裁决。裁决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裁决人(单位),一份留存执罚单位。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轻微的个人,事实清楚且被处罚人对当场处罚没有异议的,可当场给予从轻罚款一百元的处罚。第十五条 除当场处罚者外,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到通知书(裁决书)之日起五日内到指定的机关交纳罚款,收取罚款的机关应即开具罚款收据。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按日加收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一滞纳金。逾期三十天仍拒绝交纳罚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十五日以下治安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罚款全部上交国库。第十六条 按《规定》没收烟花、爆竹的,处理机关应当给被没收物品的单位、个人开具收据,并写明没收的品种和数量。   没收的烟花、爆竹全部上交公安机关统一处理。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及本细则销售、燃放、运输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向执罚机关举报,协助执罚机关查处。执罚机关对公民的举报要积极受理,认真查处。执罚机关对举报人可给予罚款数额百分之二十的奖励。

    广州可以放鞭炮吗

    广州不可以放鞭炮。

    目前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中心五区范围内,以及花都区、番禺区、黄埔区、从化区、增城区部分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林地、公共绿地、地下管网、重要设施等投掷、发射烟花爆竹;

    2、不得在建筑物和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烟花爆竹;

    3、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4、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法律依据】

    《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 本市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范围内;

    (二)白云国际机场周边下列村(社区):新雅街广塘村、团结村,花山镇东湖村、小布村、平东村、平山圩、洛场村,花东镇天和村、九湖村、凤冈村、三凤村、九一村、推广社区、象山村、南溪村、山下村、永光村、大塘村、七庄村、石角村、李溪村等。

    其他区域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地点和种类的范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第八条 在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区域范围以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下列地点及其周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养老机构、商场、市场等;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七)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机动车停车场等场所;

    (八)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按规定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维护。

    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1996修正)

    第一条 为了防止城市环境污染,减少噪声、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竹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越秀区、东山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芳村区(以下简称“八个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   本市八个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燃放爆竹。   本市越秀区、东山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黄埔区(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芳村区范围内,白云区各行政街和新市镇、同和镇、石井镇、龙归镇、太和镇范围内,禁止个人燃放爆竹。   花都市、从化市、增城市、番禺市(以下简称“县级市”)以下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花都市三东路以南,106国道以西,107国道以东,新街河以北的范围内;   (二)从化市街口城区的范围内;   (三)增城市中心城区各居民委员会管理的范围内,城丰村、夏街村、西山村斋路自然村、罗岗石角新村,广汕公路雁塔大桥西至三联路口、荔城大道的范围内;   (四)番禺市市桥河以北,东环路至西环路(市桥二桥至市桥三桥)的范围内。   本市白云区禁止燃放爆竹范围的变更,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县级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的变更,由县级市人民政府报本市人民政府提请本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烟花是用火药制成的,燃放时能形成色彩、图案,产生音响等,以视觉效果为主的产品;爆竹是用火药制成的,以点燃、摩擦、撞击、投掷等方式引爆,产生爆音、闪光等,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第四条 本市公安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县级市公安局负责本规定在辖区内的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本市市辖区和县级市禁放烟花、爆竹范围内的各单位,应把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第六条 在重大的节日、庆祝、庆典活动中需要燃放烟花的,由主办单位向本市或县级市公安局申报,经审查后,报本市或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出通告,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第七条 在本市市辖区和县级市禁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内,不准销售烟花、爆竹。   本市或县级市向外地批发烟花、爆竹的主营单位,须向本市或县级市公安局申请专营许可证,并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经营。 *注:本款中关于“公安局对向外地批发烟花、爆竹的主营单位专营许可证的核发”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第二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8月31日 实施日期:2005年8月31日)取消。第八条 运入本市或县级市的烟花、爆竹,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经本市或县级市公安局许可。第九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在托运的行李和邮寄的包裹中夹带烟花、爆竹。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分别作以下处罚:   (一)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批准人,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将烟花、爆竹运入本市或县级市的,除没收烟花、爆竹外,并对货主或承运者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烟花、爆竹,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由民航、铁路、航运、交通、邮政等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二条 销售、燃放、运输和携带烟花、爆竹,造成火灾事故、人员伤亡的,对责任人或行为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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